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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产权人是妻子,丈夫与乙方签的租赁合同,妻子不同意要求撤消合同,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5-07-15 11:13:36

法院是否支持妻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求,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

   

    情况一:丈夫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分析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丈夫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乙方出示了诸如结婚证、妻子委托其处理门面租赁事宜的授权表象(如妻子曾参与前期洽谈等),让乙方有理由相信丈夫有代理妻子签订合同的权利。此时,即便妻子实际上并未授权丈夫,该代理行为也有效,合同对妻子具有约束力,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妻子撤销合同的请求。

   

    情况二:丈夫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且乙方非善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具体分析 :如果乙方明知门面产权人是妻子,且没有看到丈夫有妻子的授权委托,仍然与丈夫签订租赁合同,那么乙方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有权拒绝追认该合同,合同对妻子不发生效力,法院可能会支持妻子撤销合同的诉求。

   

    情况三:丈夫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但乙方为善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具体分析 :若乙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丈夫没有代理权,是善意相对人。在妻子拒绝追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对妻子不发生效力,但乙方可以要求丈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妻子撤销合同,但同时会判定丈夫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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