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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6 00:35:16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有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信息:
保证金的数额
起点规定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因素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收取机关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这里的执行机关一般是指公安机关。
存储银行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交纳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退还
退还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退还程序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保证金的没收
没收情形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没收程序 :执行机关认为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