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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6 09:37:45
公司高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违反忠实义务
自我交易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例如,某公司的总经理自己私下开设了一家与所在公司业务相同的企业,将原本属于所在公司的订单都接到自己的企业中。
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高管将公司正在洽谈或者有明显意向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比如,公司正在与某大客户协商合作项目,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绕过公司与该客户达成合作,为自己谋取利益。
接受商业贿赂 :高管在商业活动中,接受供应商、客户等的贿赂,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为对方提供便利。如某采购部门高管接受供应商的回扣,从而采购质次价高的原材料。
2. 违反勤勉义务
决策失误 :高管在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例如,某公司高管在未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的前提下,大规模投资建设新的生产线,导致产品滞销,公司资金链断裂。
管理不善 :高管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疏忽,导致公司运营混乱,效率低下。比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高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造成公司资金被挪用。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滥用股东权利
不正当分红 :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要求过度分红,影响公司的资金储备和正常发展。例如,公司正处于业务扩张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部分大股东却强行要求高额分红,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必要的投资。
操纵公司决策 :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操纵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决策。比如,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会,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关联的企业。
2. 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例如,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将出资转出。
公司高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 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高管因接受商业贿赂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增加,公司有权要求该高管赔偿多支付的费用;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赔偿损失。
2. 归入权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上述总经理自营与所在公司同类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公司有权要求其将该利润归公司所有。
3. 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高管、股东的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责任
1. 罚款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高管、股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例如,公司因高管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1. 职务侵占罪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挪用资金罪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抽逃出资罪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