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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工作人员量刑的具体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5-07-17 18:17:45

对于网络赌博工作人员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依据和考量因素如下:

   

    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规定

    赌博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网赌工作人员符合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可能会以此罪论处。

    -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赌博通常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网赌工作人员多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细化,例如,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考量因素

    在犯罪中的作用

    - 如果网赌工作人员是主犯,即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通常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如果是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仅负责一些简单的后勤工作、数据录入等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其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

    主观故意

    - 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至关重要。如果工作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与网络赌博有关,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网络赌博活动仍参与其中,则会按照相应罪名进行处罚。

    退赃退赔情况

    - 如果工作人员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工作人员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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