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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7 22:14:44
一般情况下,1994年被事业单位除名的职工,其以前的实际工龄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需分情况来看:
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如果该职工在被除名前,所在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条件,同时该职工之后以其他形式(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等)继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况下,其被除名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过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通常是在养老保险政策框架下适用。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这类职工,会认可其除名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条件 :若职工在被除名前的工作经历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标准的情况,例如工作期间有较长时间的旷工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中关于工作连续性、合法性等要求,那么这段时间可能无法认定为连续工龄,也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当地政策不认可 :不同地区对于被除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可能出于严格管理、维护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等考虑,明确规定被事业单位除名的职工,其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一律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总之,对于1994年被事业单位除名职工以前实际工龄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建议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当地具体政策和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