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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7-17 23:56:14
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分析这个情况:
律师视角分析
1. 关于承诺内容与实际进展的偏差
- 如果律师作出了“公安关押期”以及“移交至检察院”这样的承诺,而案件已经移交到法院,需要看律师承诺的具体语境和内容。如果是基于当时掌握的案件信息和经验,对案件程序推进作出的合理预判,且在过程中不断根据新情况向当事人说明,那不一定违反职业道德。
- 然而,如果律师是作出了绝对化的承诺,比如保证案件就停留在公安关押阶段或者只能到检察院,那可能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律师不得进行虚假承诺的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或程序进展作出不切实际的保证,因为司法程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 应对策略
- 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向其解释案件进展到法院的原因,包括可能存在的新证据、司法机关的判断等。同时,要向当事人说明自己之前的预判是基于当时的情况,而司法程序本身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
- 积极开展后续的辩护工作,在法院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弥补因承诺偏差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信任危机。
检察院反驳情况分析
1. 检察院反驳的可能原因
- 检察院反驳可能是认为律师的承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或者误导了当事人。例如,律师不恰当的承诺可能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或程序有了不切实际的期待,进而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质疑。
- 也有可能是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案件过程中,其言论或行为引起了检察院的不满。比如律师过于强调自己的“预判”,而不尊重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 应对检察院反驳
- 律师要以专业、客观的态度对待检察院的反驳。如果确实是自己的承诺存在问题,要诚恳地向检察院说明情况,承认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表示会规范自己的言行。
- 如果认为检察院的反驳没有事实依据,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解释,说明自己的行为是基于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
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律师需要冷静分析,妥善处理与当事人和检察院的关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