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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在裁判文书下来前已经登记过户完成,两者哪个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时间:2025-04-15 20:44:45

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下分情况为你分析:

   

    生效裁判文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属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时(如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判决书、形成判决等),即便在裁判文书下来前房屋已经登记过户完成,房屋所有权仍然自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转移,归属于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确实应归甲所有并作出了生效判决,即便在此期间乙将房屋过户给了丙,该房屋所有权仍归甲。

   

    生效裁判文书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如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只是确认债权关系等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的文书,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等,而在裁判文书下来前房屋已经合法登记过户完成,那么通常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新产权人。因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了甲的诉求。但在诉讼过程中,乙已经将房屋合法过户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房屋所有权归丙,甲只能依据生效判决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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