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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8 21: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该条规定来看,它主要规范的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时间要求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和后续处理等内容,并不涉及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证据收集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以及侦查等章节中,例如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