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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新证据?

时间:2025-10-26 05:42:10

新证据的认定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不同的考量标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客观原因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强调的是由于客观原因在之前未能发现该证据。例如,原本关键证人长期在国外无法联系,举证期限届满后该证人回国并愿意作证,其证言就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无法提供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比如,涉及到需向特定政府部门调取的档案材料,在正常举证期限内由于该部门内部流程问题未能提供,经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未能获取,之后获取的该档案材料可认定为新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一审结束后新发现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例如,在一审结束后,因一场意外事件导致原本被隐藏的关键书证显现出来。

    一审中客观原因未提供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刑事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例如,在犯罪现场多年后因施工等原因发现了之前未被发现的凶器,且该凶器经鉴定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比如,证人在原判决生效前就已经存在,但其证言在当时未被司法机关收集。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某些证据在侦查阶段已经收集,但由于一些疏忽在庭审中未进行质证。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例如,原鉴定意见被新的更权威的鉴定意见所推翻。

   

    行政诉讼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但如果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可认定为新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新证据的判断与刑事、民事诉讼有类似之处,强调在原审结束后新发现,或者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未提供等情形。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考虑到的新的规范性文件在原审结束后被发现,且该文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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