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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4-19 21:32:58
村民小组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条件解读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历史上,有的村存在多个不同的集体组织,土地分别由这些不同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其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就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的集体。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作为该特定集体的组织形式,就可以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比如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决定土地收益的分配等。
不过,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民主议定程序,保障本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进行重大土地处分决策时,应当经过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