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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6 12:22:14
湖南法院网讯 建设施工中发包方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直接给付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主张权利时,是否可以欠条主张权利?还是需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新晃供电公司将“新晃某电网改造工程”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唐某挂靠的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后,唐某又将某乡镇施工段的劳务用工分包给岳某,由岳某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原告张某系岳某聘请的吊车施工员,因岳某拖欠原告吊车施工费,原告以及岳某等人找到唐某,要求唐某将吊车施工费直接支付给原告,经过协商,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到张某吊车施工费(33 700元)。3月底支付。欠款人:唐某。2019、1、24”。该欠条上加盖了“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晃县配电网工程项目部”公章。到期后,二被告未支付吊车施工费,原告于曾多次向唐某催收此款,唐某均拒绝给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法官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岳某为完成与唐某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聘请原告张某完成吊车施工而产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关系,张某完成施工后,岳某应支付张某相关的劳动报酬,在岳某暂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唐某直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金额与岳某共同在场确定。发包方直接向民工出具欠条的行为,实际上是债务转移的一种形式,因此,唐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以及在欠条上加盖“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晃县配电网工程项目部”公章是对债务的确认,也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唐某应按欠条承诺的金额和期限向张某支付欠款。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唐某该工程的挂靠单位,对此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唐某在答辩中提出了该欠条系被胁迫的,但未能举证,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判决被告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吊车施工劳务费33 700元。被告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发包方向民工出具欠条,实际上是债务转移的一种形式,也是在建设施工中常见的发包方直接给付民工工资的形式,其数额通过共同确认后,发包方应按欠条承诺的金额和期限向民工支付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