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微 信:15507343551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02 15:48:33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一般是可以更改的,但分不同情况,更改所需要的条件也有所差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办理离婚登记前
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可以随时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进行更改。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所以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自行对房产归属条款进行修改,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重新拟定或补充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即可。
办理离婚登记后
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若想更改房产归属,需满足特定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进行变更,法律是允许的。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明确变更后的房产归属情况。为确保协议的效力和安全性,建议对新协议进行公证。此外,若房产涉及产权变更登记,双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如果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的事实存在。若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在订立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条款时,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房屋的价值、产权情况等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房产归属约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相关条款。但同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重大误解的存在。
情势变更
如果出现了订立离婚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房产归属。例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之后该房屋因政府规划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与签订协议时房屋的价值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可能对另一方显失公平,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房产相关权益的分配。不过,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会非常谨慎,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