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微 信:15507343551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08 18:42:12
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场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通知义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督与折抵刑期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
生活权益
1. 基本生活保障 :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内,应保障其正常的饮食、休息等基本生活需求。公安机关不得通过限制饮食、睡眠等方式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体健康。
2. 医疗保障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患有疾病,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病情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及时安排治疗。
诉讼权益
1. 委托辩护权 :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 获得法律帮助权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 知情权 :被监视居住人有权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他权益
1. 通信权 :被监视居住人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可以与他人进行通信,但执行机关可以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
2. 会见权 :被监视居住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会见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