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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为别人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5-05-13 17:06:14

当股东个人为别人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有以下规定:

   

    认定债务性质

   首先要明确该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股东个人为他人担保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担保行为往往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在执行阶段,法院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和界定,明确哪些财产是可供执行以偿还股东个人担保债务的部分。

   

    保护配偶合法权益

    预留配偶财产份额 :由于该债务为股东个人债务,在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仅对股东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例如,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法院在拍卖后,应将属于配偶的那部分价款予以保留,只执行属于股东的部分。

    保障居住权 :如果拍卖的是夫妻唯一住房,要保障配偶的基本居住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或者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预留5至8年租金。

   

    执行拍卖程序

    通知配偶 :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前,应当通知股东的配偶,告知其相关的执行情况和权利义务。配偶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认为执行的财产不属于可执行范围或者执行程序违法等。

    拍卖流程 :遵循法定的拍卖程序,包括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通过合法的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公告、竞价等环节。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后,用于清偿股东的担保债务。

   

    救济途径

   如果配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配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配偶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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