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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3-06-29 09:57:0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纠纷案件。

2020年7月15日,张某驾驶非营运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口与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无偿搭乘张某摩托车的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住院治疗25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唐某向桃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罗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纠纷,认定张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罗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唐某某不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原告唐某某向承办法官表示此次交通事故纠纷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目前生活困难,医疗费用已无力负担。了解到原告唐某某的经济现状后,承办法官便与保险公司及张某、罗某某进行沟通,告知其原告目前的生活现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唐某某的各项费用,张某、罗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不再要求返还。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通过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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