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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6 15:56:26
向哪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体系中,遵循同级对应监督的原则,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行政抗诉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监督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 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过了申请期限,除非有上述法定特殊情形,否则检察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