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微 信:15507343551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16 22:37:49
“轻轻推搡”是否算先动手,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通常意义上可认定为“先动手”
从行为发起角度,如果一方没有任何挑衅或威胁行为,另一方主动实施了推搡动作,即便力度很轻,在这种情况下,该推搡行为往往可以被认定为是先动手的举动。比如在和平交流的场景中,一方突然推搡对方,这就打破了原本的平静状态,属于主动发起了肢体接触。
在法律层面,这种推搡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一种轻微的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推搡可能达不到“殴打”的严重程度,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情形。
不一定认定为“先动手”的情况
如果在冲突场景中,对方有言语挑衅、逼近等行为让当事人感受到威胁,当事人为了拉开距离或者进行防御而实施了轻轻推搡,这种推搡可能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先动手”。例如,对方一边言语辱骂一边步步紧逼,当事人为避免身体接触而用手轻轻推开对方,这更倾向于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防御动作。
所以,判断轻轻推搡是否算先动手,要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双方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