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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 10:10:33
本报讯(通讯员 王燕)近日,雁峰法院采用“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模式,高效化解了原告佘某诉被告唐某、衡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责任纠纷一案。
今年1月,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地段时,其车前部碰撞在此地段停留等车的行人佘某,造成佘某受伤住院及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佘某负次要责任。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衡阳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
该案诉至法院后,雁峰法院道交纠纷调处团队运用道交一体化平台,采用“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模式,促使当事人尽早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明晰双方争议焦点,缩短审理周期,节约诉讼成本。该案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衡阳某保险公司自愿在前期已垫付的58000元费用之外,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再赔偿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3000元。
近年来,雁峰法院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持续完善“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了《关于交通事故诉前鉴定实施方案(试行)》,积极推进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有效衔接。同时,该院适时与司法局、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多方联动的效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构建起了鉴定靠前、调解前置、多调联动的多元解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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