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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0 21:00:51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执行缓刑考验期。
原因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有期徒刑1年,而实际在看守所羁押时间已经达到1年3个月15天,这意味着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仅折抵完了判决的1年有期徒刑刑期,还超出了3个月15天。既然原判的有期徒刑已经通过羁押折抵执行完毕,那么就不存在再对原判刑罚进行缓刑考验的基础,也就不需要再执行2年的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