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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收款30万获利4000?

时间:2025-05-29 11:52:26

帮信收款30万获利4000元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处理建议几个方面为你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获利未达到1万元,但收款30万已满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一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支付结算金额和获利情况外,还会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

    主观明知程度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者仅有微弱的怀疑但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其明知,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仅仅是基于朋友关系,在未仔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提供了收款帮助,但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对方在进行犯罪活动。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即使支付结算金额和获利刚刚达到入罪标准,也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处理建议

    及时自首 :如果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积极退赃 :主动将获利的4000元退还给司法机关,这在量刑时会被视为认罪悔罪的表现,可能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配合调查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事情的经过,提供所知道的关于上游犯罪的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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