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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9 13:15:49
省高院再审案件判决生效后,具体由哪个法院执行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情况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对于省高院再审的案件,如果原生效判决是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那么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可负责执行;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与该基层法院同级,则该地法院也有执行权。
- 若原生效判决是中级法院一审作出且生效,那么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与该中级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也可执行。
情况二:由作出再审裁判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是提审的结果(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级审理),且省高院认为由自己执行更为适宜,也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人民法院自再审裁定宣告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