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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9 16:05:42
在长沙,对于没收房的房子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规定,一般有以下情况:
政策规定的一般标准
虽然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通常根据湖南省的相关精神,如果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起,业主应交纳物业费。部分情况下,业主在未入住使用期间,其物业服务费按不低于90%的标准交纳。不过,这并非强制性统一标准,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细化政策和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优先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调节价为主的原则。在长沙,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对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标准作出具体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收房时物业费按全额收取,那么业主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费;若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如70%、80%等)收取,就按照该约定比例执行。
例如,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在房屋交付通知送达后未及时收房的,未收房期间物业费按80%收取。那么该小区未收房业主就需按照这个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