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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31 08:00:5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因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就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无法行使代位权。
债权有效 :该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无效等情形。
债权已到期 :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能够履行债务还不确定,此时债权人不能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无法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财产不能增加,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专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例如,甲欠乙10万元借款已到期未还,丙欠甲8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但甲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丙主张权利,且甲除了对丙的这8万元债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但如果甲对丙的债权是基于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款,乙则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