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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4 00:13:07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减刑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监狱减刑的条件限制主要涉及对象、实质条件、限度条件等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环境中,主要涉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的,不属于这里所讲的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 :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时间间隔与减刑幅度限制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