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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0 19:35:20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在过了三个月且未完成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失效一说。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整个过程中,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生效。即使最初签订了离婚协议,在三个月后因为未完成登记,这份协议就没有产生过效力,而不是失效。之后如果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再按照离婚登记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