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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1 22:08:04
当单位工伤保险忘交时,以下是关于忘交期间员工工伤的处理办法及相关要点:
单位及时补缴及滞纳金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发现忘交工伤保险后,应尽快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忘交期间员工工伤的处理
确认工伤认定
-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费用承担主体
补缴前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补缴后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员工维权途径
- 如果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工伤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商解决 :首先尝试与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劳动仲裁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解决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单位忘交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员工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