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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3 19:2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主要规定的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相关内容,条文本身并没有直接涉及保护者权利。下面为你解读该条文内容以及可能关联的保护者权利情况: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原文
根据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能关联的保护者权利分析
参与建设决策的权利 :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文物保护者(如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当地居民等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主体)可能有权参与到建设工程方案的讨论与决策过程中。因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保护者基于其对文物的关注和专业知识,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监督权利 :文物保护者有权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建设工程存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等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情况,保护者可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因为文物保护的需要,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使用、建设活动等进行限制,导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等相关权益人受到经济损失,这些权益人(也可视为广义的保护者)可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