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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我的行政诉讼2021年三月三十号下的判决书,还能不能走程序。?

时间:2025-06-22 12:03:12

行政诉讼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主要涉及上诉和申请再审,不同程序有不同的时间限制,下面为你具体分析你当前案件是否还能走相应程序:

   

    上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2021年3月30日是判决书送达时间,且这是一审判决,由于上诉期限是15天,截至目前早已超过该期限,正常情况下不能再通过上诉程序救济了,一审判决已生效。

   

    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是一般情形,从一审判决生效(假设你没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开始算六个月内要申请再审。若2021年3月30日判决书送达,上诉期满是4月14日,判决生效,正常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截至2021年10月14日,目前也已超过该期限。

   

   不过,要是存在上述四种特殊情形,且你是最近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的,那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你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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