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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30 13:05:20
领养小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领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已有两名子女,原则上一般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经济上、智力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对被收养人抚养照顾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不能有虐待、遗弃、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可能严重危害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领养小孩的程序
1.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 提交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3.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养目的是否正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4. 登记(公告)
-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才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后续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同时,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