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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4 03:33:36
一般情况下,仅收取男方在追求期间的转账,没有跟他回去,不构成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存在故意欺骗的主观故意以及基于欺骗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
恋爱追求期间转账的性质
通常视为赠与 :在恋爱追求期间,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而主动给女方转账,很多时候这种转账会被认定为赠与。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行为。只要转账已经完成交付,赠与一般就生效,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比如男方在情人节给女方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通常可视为是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
不构成欺诈情形 :如果女方没有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来获取转账,仅仅是接受了男方出于追求目的的自愿转账,之后没跟男方回去,这是正常的个人选择,不属于欺诈行为。比如男方追求女方时,主动转钱给女方让女方改善生活,女方接受了,后来因为觉得双方不合适没有跟男方回去,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
可能构成欺诈的特殊情形
但如果女方以与男方交往为幌子,故意编造虚假理由,如声称自己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使男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转账,之后又没有跟男方回去且没有合理理由,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欺诈。
如果因为转账问题产生纠纷,转账金额的性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比如转账的时间、金额、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时的备注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