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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8 10:10:27
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在职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同时也涉及退休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相关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范围
实行警衔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退休后警衔津贴政策
退休人民警察从退休的下月起,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已实行警衔津贴的退休人民警察,其警衔津贴计入退休费,在原离退休费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警衔对应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月退休费增加标准
- 二级警员76元、一级警员86元、三级警司96元、二级警司106元、一级警司116元、三级警督126元、二级警督136元、一级警督146元、三级警监166元、二级警监186元、一级警监206元、副总警监226元、总警监246元。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调整,具体的退休警衔津贴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公安、司法系统的主管单位。并且,随着时间推移,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