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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1 17:11:44
在中国,领养孩子即收养子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法定手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经济、道德品质以及身体素质等方面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例如有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收养。
5. 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办理收养需要的材料
收养人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收养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包括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审查,以及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3. 登记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还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