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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见面时,男方给的见面礼,分手后需要退还吗?

时间:2025-07-17 10:34:37

双方父母见面时男方给的见面礼,分手后是否需要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认定为赠与无需退还

   通常情况下,见面礼具有表达友好、认可和祝福的性质,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男方父母将见面礼交付给女方时,赠与行为即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情形,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所以在这种常规情形下,分手后男方要求退还见面礼,一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可能需要退还的情况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如果有证据表明,该见面礼是明确以双方结婚为条件而给予的,例如双方家庭在给予见面礼时明确约定,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见面礼需退还。这种情况下,见面礼可以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双方分手,结婚这一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满足,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见面礼。

    见面礼价值巨大 : 如果见面礼价值非常巨大,已经超出了一般见面礼的范畴和当地的习俗惯例,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并非简单的赠与,而是具有彩礼性质的财产。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如果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男方要求退还,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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