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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7 09:52:28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可能存在的。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监视居住的衔接逻辑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当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证据还不充分,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就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之前已经对您采取过监视居住措施,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基于自身的审查判断和办案需要,是可以重新对您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
您的权利保障
1. 了解监视居住的合法性 :您有权要求检察院说明重新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如果您认为检察院的决定不合法,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您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其进行复查。
2. 遵守规定 :在监视居住期间,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3. 案件进展关注权 :您可以通过您的辩护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您可以要求解除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