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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0-09 14:13:33
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分情况来看,关键在于判断该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食堂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就餐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员工在中午就餐是为了满足正常生理需求,这是继续工作的必要前提,与工作存在间接的关联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伤,通常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满足正常生理需要而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存在特殊情况不予认定工伤
如果员工受伤是因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例如在食堂内追逐打闹、进行危险动作等;或者是由于员工醉酒、吸毒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排除情形导致摔伤,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