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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0-14 12:59:25
当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居住者主要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自身权益:
安全保障权益
及时撤离与安置
当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尤其是达到D级(整幢危险)时,居住者的生命安全面临重大威胁。此时,居住者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如房屋产权人、管理人等)安排安全的临时撤离,并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例如,在一些老旧小区房屋因年久失修被鉴定为危房后,当地政府会协调安排居民到附近的酒店、安置房等临时住处,以保障居民在危险排除前的居住安全。
危险排除措施
居住者有权要求对危房采取相应的加固、修缮等危险排除措施。如果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不履行该义务,居住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比如,若房屋被鉴定为C级(局部危险),居住者可要求产权人对危险部分进行加固处理,在整改期间,居住者有权了解整改方案和进度,确保整改工作符合安全标准。
经济补偿权益
搬迁安置补偿
因危房需要搬迁安置的,居住者有权获得合理的搬迁安置补偿。这包括搬迁过程中的费用,如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
以城市房屋征收中涉及危房改造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房屋价值补偿
如果危房无法修复需要拆除重建,居住者作为房屋的合法使用者,对于房屋的权益应得到相应补偿。对于拥有房屋产权的居住者,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例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改造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于房屋的重建或修缮,以保障居住者的居住条件。
知情权与参与权
信息获取
居住者有权了解危房鉴定的过程、结果以及后续的处理方案。鉴定机构应向居住者公开鉴定依据、方法和结论,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也应及时告知居住者危房处理的进展情况。
比如,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后,应将报告内容告知居住者,并对居住者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参与决策
在制定危房处理方案时,居住者有权参与意见表达。特别是涉及到搬迁安置、改造方式等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居住者的意见和建议。
例如,在老旧小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社区或相关部门会组织居民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根据居民的合理诉求对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法律救济权益
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果居住者认为相关部门在危房鉴定、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对危房鉴定结果、补偿安置方案等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居住者对危房鉴定等级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若对重新鉴定结果仍不满意,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
当居住者与房屋产权人、管理人等因危房问题产生民事纠纷时,如产权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不支付搬迁补偿等,居住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