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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得任何理由逃避付利息的责任就是不是连带责任

时间:2025-11-09 13:24:00

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付利息的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但利息责任承担与连带责任有密切联系,具体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 一、担保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 1. 担保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 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二、担保人对利息的责任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或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这意味着,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默认需对主债权产生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合同约定: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对本金和利息均负有连带责任,则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利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只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并排除了对利息的担保,那么担保人对利息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 三、担保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担保责任类型的确定: - 担保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则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利息的连带责任。 -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动视为一般保证。但在此情况下,若合同未排除利息,担保人仍需对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承担。 ###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利息约定无效或违法: - 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导致利息约定无效,担保人对该无效的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 超过担保期间或诉讼时效: - 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担保人可能会免除对利息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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