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被判只是房屋价值内承担债务 如果房屋拍卖价值不够 抵押人还需要承
时间:2025-11-09 13:39:25
房屋抵押被判在房屋价值内承担债务,若房屋拍卖价值不足,抵押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抵押权实现的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若未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人责任范围
1. 房屋价值内承担债务: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
2. 剩余债务的继续承担:若房屋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抵押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继续追讨,抵押人不得以房屋价值已尽为由拒绝。
三、剩余债务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还款计划: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如等额本金、个性化分期等),以缓解还款压力。
2. 补充还款来源:抵押人可提供其他财产作为补充抵押或担保,或处置名下其他财产(如车辆、贵重物品等)用于偿还剩余债务。
3. 法律后果与应对:若抵押人未按约定履行剩余债务,抵押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包括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抵押人可能面临信用受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需严格遵守还款协议以维护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