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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11-27 14:11:47

景观绿化工程若符合法定条件,则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权利主体与客体条件

  1. 权利主体:必须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若景观绿化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承接,则其可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2. 客体条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自身,且该工程需合法建造、质量合格。景观绿化工程若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质量符合标准,则满足客体条件。
    二、债权范围与行使条件
  3. 债权范围: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主要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景观绿化工程中,承包人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购买绿化材料所花费的费用等,均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4. 行使条件: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通常为六个月。若景观绿化工程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三、行使方式与程序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抵偿工程价款;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景观绿化工程中,承包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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