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受贿与实际用款人合伙虚构金融借款合同用途,该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虚构用途与欺诈行为
- 银行工作人员受贿并与实际用款人合伙虚构金融借款合同用途,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银行工作人员与实际用款人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了银行或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虚构金融借款合同用途,可能违反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该虚构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