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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变更中标货物的依据

时间:2025-11-27 20:21:10

中标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变更中标货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一、协商一致变更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若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对中标货物进行变更。
  2. 注意事项:变更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约定不明确导致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同时,变更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如货物的品牌、规格、性能等核心条款,否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法定情形变更
  3.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原中标货物无法供应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变更货物。
  4.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需要:若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例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原定医疗物资规格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可变更合同以适应防控需要。
    三、变更程序与要求
  5. 遵循法定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例如,变更合同主体需重新进行采购程序或按规定顺序确定新供应商,并办理相应手续。
  6. 保护各方权益:变更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调整采购价格时,调整的幅度和依据应合理、公平,避免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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