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微 信:15507343551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13 09:31:44
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这一传统概念,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有其特定内涵,但随着时代发展,其界定也在不断变化。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传统理论中的“秘密窃取”规定
含义 :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这种“秘密”具有主观性,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他人发觉即可,而不要求客观上确实没有被他人发觉。
举例 :甲在公交车上,趁乙不备,将乙口袋里的钱包偷走。甲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偷窃行为不会被乙发现,即便在实际过程中,车上可能有其他乘客已经看到了甲的行为,甲的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
法律依据沿革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盗窃罪的概念进行定义,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秘密窃取”被视为盗窃罪的重要行为特征。1997 年修订《刑法》时,虽然同样未明确规定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但在此之前,“秘密窃取”是理论和实务界认定盗窃罪的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发展对“秘密窃取”的突破
含义变化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丰富,部分观点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应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符合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这一观点更强调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侵犯,而不再单纯关注行为的秘密性。
举例 :2006年《人民法院报》曾刊登“例析公然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一文,其中提到的案例:李某在商场闲逛时,发现一顾客将提包放在商场的休息椅上,然后到货架上看商品。李某认为有机可乘,遂趁该顾客不备,将提包拿走迅速逃离现场。在这个案例中,李某虽然是在相对公开的场合获取财物,但法院最终认定为盗窃罪。
当前主流观点 :目前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主张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作开放性理解,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秘密窃取”。只要是以非暴力的平和手段,违背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都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