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工人工资的优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总体而言,担保物权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工人工资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位于特定顺位,二者并非简单比较优先关系,而是适用不同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析: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和部分无担保的职工债权人)受偿。这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旨在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情形
- 有效担保物权存在时:若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效的担保物权,如抵押的房产、质押的股权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例如,公司以其厂房为银行贷款设定抵押,破产时银行可就厂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担保物权人可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等方式实现债权,无需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程序。
二、工人工资的清偿顺位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分析:工人工资属于破产财产分配中的第一顺位债权,但需注意其优先性仅限于破产财产中未设定担保的部分。若担保物权已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剩余财产方可用于清偿工人工资。
- 具体情形
- 无担保财产时:若破产财产无担保物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无剩余,工人工资需与其他第一顺位债权(如社保费用、补偿金)按比例分配。
- 政策性破产的例外(已废止):过去政策性破产中曾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但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这一特殊情形已不存在。
三、担保物权与工人工资的优先性比较
- 特定财产优先性
- 担保物权:就特定担保财产而言,担保物权优先于工人工资。例如,抵押房产的拍卖价款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方可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 工人工资:仅在破产财产无担保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时,工人工资方可按顺位清偿。
- 整体财产分配顺序
- 第一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用等)。
- 第二步:清偿第一顺位债权(包括工人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
- 第三步:清偿第二顺位债权(如欠缴税款)。
- 第四步: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无担保的供应商货款)。
分析: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贯穿于整个分配程序,但其优先范围仅限于特定担保财产;工人工资的优先性则体现在无担保财产的分配顺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