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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8 20:54:16
交通事故责任人坐完牢后是否要赔所谓的“谅解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谅解费”性质角度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谅解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为了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而额外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的补偿,目的在于争取从轻处罚。
若谅解费属于自愿补偿性质
如果之前支付谅解费是出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自愿,希望通过额外的经济补偿来换取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书,从而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那么即便犯罪人已经服刑完毕,从法律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其继续支付这笔费用。因为这是基于当时争取从轻量刑的协商结果,服刑完毕意味着刑事处罚已经执行。
若谅解费实质为法定赔偿
很多时候,“谅解费”其实是对被害人法定赔偿不足部分的补充。比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人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死亡赔偿金(若导致死亡)等赔偿责任。如果之前达成的谅解协议中的费用是用于弥补这些法定赔偿项目,那么即使坐完牢,该赔偿责任仍然存在,必须要进行赔偿。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所以,如果“谅解费”是法定赔偿的一部分,责任人坐完牢后还是要进行赔偿的;如果是自愿补偿性质且已服刑完毕,没有强制支付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