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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1 10:45:57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及解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这一条款主要是关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机制。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该《条例》规定时,行政复议机构有一定的监督和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直接转送违法事实材料的方式,促使相关部门对违法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以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有效执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复议结果的申诉或进一步处理方式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行政诉讼
适用情况 :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步骤
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写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提交起诉材料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相关身份证明等。
参加庭审 :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庭审,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论。
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
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诉求和意见,但这种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内部的监督途径,其处理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申请复查(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
有些地方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可能设置了复查程序,你可以咨询当地的行政复议机构,了解是否有此类程序以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