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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2 18:05:29
仅占20%股份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申请。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该法并未赋予股东直接申请公司破产的权利。
股东申请破产的特殊情况
不过,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20%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一定途径与程序间接推动公司破产:
公司陷入僵局,通过司法解散公司后启动破产程序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若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于你持有20%的股份,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这一条件,所以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你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作为债权人身份申请 :如果公司拖欠你个人债务,你同时具有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你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