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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2 23:38:33
在父母离婚后,孩子要改名字而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起诉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同时也有可以选取其他姓氏的例外情形。而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院审判倾向
从司法实践来看,姓名权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未成年人姓名的确定往往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在涉及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问题上,法院通常会考虑维护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平等权利,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仅仅因为一方想要变更孩子姓名而另一方不同意就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支持变更姓名的诉求,因为这可能会破坏父母双方在子女事务上的平衡,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关系的稳定。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孩子的父亲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要求变更孩子姓名,法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但此类特殊情况的认定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