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微 信:15507343551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7-02 22:12:0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下面我为你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方便你了解和咨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物品来源可疑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客观方面 :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
- 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 收购,是指有偿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代为销售,是指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其他方法,包括对犯罪所得进行加工、改装等使犯罪所得性质改变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案例分析
张三得知李四的一批手机是盗窃所得,但张三为了获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这批手机,然后将手机转卖出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可以给我提供更具体的情况,比如涉及的金额、行为方式等,以便我更精准地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