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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4 11:50:31
借条上未写明利息是否需要归还利息,需要分情况来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双方都是自然人,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那么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
例如,张三和李四都是自然人,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李四不能要求张三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一方或双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借条上未写明利息,双方又无法就利息达成补充协议,此时法院可能会结合当地同类借款的市场利率、甲乙公司以往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具体数额。
逾期利息
即便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不管是自然人之间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都有权主张逾期利息。至于逾期利息的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