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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如何收取物业费?

时间:2025-07-09 10:44:00

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情况因地区而异,以下从法律规定的总体原则、常见收费标准、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法律规定的总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不能以房屋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常见收费标准

    全额收取 :在大多数地区,如果当地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支持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那么业主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缴纳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公共秩序维护等多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的成本并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折扣收取 :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空置房业主少交一定比例的物业费。例如:

    - 山东省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 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连续空置物业6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特殊情况处理

    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空置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例如房屋质量问题未完成交付等,导致业主无法入住,在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之前,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服务不到位 :若业主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保措施不力等,业主可以通过与物业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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